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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6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6139陈历荣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历荣,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6139号原告陈历荣。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限办公使用)。法定代表人洪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历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俊洁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小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