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6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6139陈历荣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历荣,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6139号原告陈历荣。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限办公使用)。法定代表人洪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历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俊洁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小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