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原告祁玉宝、祁福小等人诉康保国、达拉特旗顺利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玉宝,祁福小,阿拉腾道布其,康保国,达拉特旗顺利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鸡换,王艳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5民初272号原告祁玉宝,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系死者其其格马丈夫。原告祁福小,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二级智力残疾人,系死者其其格马长子。法定监护人祁玉宝,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系祁福小之父。原告阿拉腾道布其,男,1925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立侠,杭锦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康保国,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达拉特旗顺利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鸡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鸡换,男,汉族,达拉特旗顺利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王艳芳,女,汉族,达拉特旗顺利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玉宝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立侠,被告康保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达拉特旗顺利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鸡换、王艳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如下:一、因被告康保国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祁双福死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按比例赔偿59647元;二、被告康保国赔偿原告下列费用703920元(死亡赔偿金567000元,丧葬费27228元,被扶养人(祁福小)9元,被扶养人(阿拉腾道布其)9元)减去59647元余644273元的50%,计322137元;三、被告康保国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四、其他三被告对上述请求共计431784元承担连带责任;五、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相关情况: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2015年9月12日16时10分许,被告康保国驾驶的蒙K728**(蒙KBS9**)号东风牌重型全挂车与原告次子祁双福驾驶的时风牌三轮车在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塔乔公路3km+648m处丁字交叉路口发生相撞,造成原告次子祁双福及乘车人原告妻子其其格马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杭锦旗大队鄂公交杭认字【2015】第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祁双福和康保国在此事故中的过错相当,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其格马无责任。被告康保国驾驶的蒙K728**(蒙KBS9**)号东风牌重型全挂车挂靠在被告达拉特旗顺利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二、死亡赔偿金:本院支持283500元(28350元/年20年50%);三、丧葬费:本院支持13614元(27228元50%);四、精神抚慰金:本院支持25000元(50000元50%);五、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支持祈福小,9972元年人20年2人﹦99720元,阿拉腾道布其,9972元年5年5人﹦9972元。六、机动车入险情况:被告康保国驾驶的肇事机动车未入任何险种。七、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被告康保国未给原告赔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康保国未投保,故被告康保国应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康保国与原告按责任比例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康保国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5035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康保国还应赔偿原告351785元(死亡赔偿金567000元+丧葬费2722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祈福小生活费99720元+阿拉腾道布其生活费9972元﹦753920元。753920元-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的50350元﹦703570元;703570元50%﹦351785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达拉特旗顺利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康保国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9元,保全费2678元,合计6567元(缓缴至执行阶段),由被告康保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虎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