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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9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资源县糖果厂与黄清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源县糖果厂,黄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9执72号申请执行人资源县糖果厂,住所地资源县资源镇西延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永刚,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黄清龙,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将乐县万全乡阳源村圩上**号,现住广西资源县城南开发区。资源县糖果厂与黄清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桂市民四终字第591号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多方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四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吕鑫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