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大安市祥泰种业与白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祥泰种业,白永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351号原告:大安市祥泰种业负责人,马淑华,女,1962年9月11日生,现住大安市。被告:白永国,男,49岁,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祥泰种业诉被告白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0元,减半4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