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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大安市祥泰种业与白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祥泰种业,白永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351号原告:大安市祥泰种业负责人,马淑华,女,1962年9月11日生,现住大安市。被告:白永国,男,49岁,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祥泰种业诉被告白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0元,减半4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