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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尹红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83号罪犯尹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绵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尹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尹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犯罪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3年3月3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彭 刚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