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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中山北路313号.法定代表人:姜峰。被执行人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无锡市永乐路29号新天地大厦12楼。申���执行人江苏省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2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江苏省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109994元,收款账户为:江苏省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466358192653,中国银行盐仓桥支行;二、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本案诉讼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被告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并支付。”因被执行人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申请��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属于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现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正组织对被执行人进行解散清算,为了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中国旅行社总公司正组织对被执行人进行解散清算,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6执233号案件的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