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行审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高某某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24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杜允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树斌,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尹逊峰,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高某某城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2月6日以被执行人高某某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建设构筑物,该行为违反了《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依据《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了平城执罚字(2015)第GH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是: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所建设的构筑物并处罚款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平城执罚字(2015)第GH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平城执履告字(2015)第044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平城执罚字(2015)第GH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平城执罚字(2015)第GH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高某某自收到本裁定书15日内缴纳罚款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三、本案拆除被执行人高某某所建设的构筑物部分由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霞审判员 张春雷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