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心怡与柴淑兰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心怡,柴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63号申请执行人王心怡,女,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柴淑兰,女,汉族,1958年6月20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王心怡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淑兰的银行存款263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