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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德州监狱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省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德州监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70号原告: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冯宝瑞。被告:山东省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纬二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家昌,董事长。被告:山东省德州监狱。住所地: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177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秀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