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刑终13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大石桥市人,捕前住大石桥市永安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6)辽088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宇审 判 员 李汝亮代理审判员 傅 尧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洪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