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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谷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谷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佛冈县。法定代表人麦瑞勇,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刘谷然,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谷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4)清佛法迳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限被执行人刘谷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本金31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金融、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1821执2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桂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