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磊与刘阳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磊,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58号申请人:王磊,女,1985年9月9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刘阳,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王磊与被申请人刘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阳所驾驶肇事车辆皖S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0万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亮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鲁班紫荆花园9号楼2单元-1802号房产(房地权证:20**)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阳所驾驶肇事车辆皖S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的担保人王亮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鲁班紫荆花园9号楼2单元-1802号房产(房地权证:20**)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磊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