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44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美红与铁柱、宝玉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红,铁柱,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4494-3号原告王美红,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铁柱,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告宝玉,男,4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奈民保字第4494-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铁柱在中国工商银行奈曼旗支行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现原告王美红已经申请撤诉,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铁柱在中国工商银行奈曼旗支行的工资账号的冻结。案件保全费370.00元,由原告王美红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爱民审判员 郑学刚审判员 刘永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友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