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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44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美红与铁柱、宝玉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红,铁柱,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4494-3号原告王美红,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铁柱,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告宝玉,男,4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奈民保字第4494-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铁柱在中国工商银行奈曼旗支行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现原告王美红已经申请撤诉,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铁柱在中国工商银行奈曼旗支行的工资账号的冻结。案件保全费370.00元,由原告王美红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爱民审判员  郑学刚审判员  刘永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友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