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439号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一街5号8幢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1XXXX。法定代表人:符海宁,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勇,该公司遵义分公司负责人。被告李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