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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江临与张思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江临,张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民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许江临,女,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家庭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被执行人张思江,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现住江城县,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江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满后,被执行人张思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许江临于2015年3月19日向江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了本案并执行行。申请标的为:700000元。执行过程中,张思江于家庭经济困难,无固定收入为由。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思江的银行储蓄情况、房屋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晶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手段穷尽。申请人许江临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将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城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执字第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俊坤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