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德宽与秦占雷、魏莲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宽,秦占雷,魏莲凤,张修川,王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宽,居民。被执行人秦占雷,农民。被执行人魏莲凤,农民。被执行人张修川,农民。被执行人王海芳,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德宽与被告秦占雷、魏莲凤、张修川、王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德宽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秦占雷、魏莲凤、张修川、王海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