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3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太仓市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翁江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翁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3230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永仁,经理。被执行人太仓市翁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广柱,总经理。太仓市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太仓市翁江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太仓市翁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太仓市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28400元及利息。因太仓市翁江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36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太仓市翁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已被苏州市园区法院首先查封处理中,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被其他法院处理的房产、土地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