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华雄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雄,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78号原告赵华雄,男,生于1982年3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赵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波,男,生于1983年10月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郭霞,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茜,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雄与被告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华雄以尚需收集打款记录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华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赵华雄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