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汝振与魏灯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汝振,魏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孙汝振,男,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魏灯,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灯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废钢款1291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882元;(三)执行费18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魏灯名下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潼江路北段669号阳光新城的房屋。因该房屋属按揭房屋,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魏灯在外务工,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联系,申请执行人孙汝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潜审 判 员 马 波代理审判员 蒋四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阳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