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434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