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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史冀东与徐厚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冀东,徐厚远,史冀东,徐厚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304号原告史冀东,农民。被告徐厚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冀东与被告徐厚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冀东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冀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冀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庆东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