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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执裁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承德县顺达铁选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承德县顺达铁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被执行人承德县顺达铁选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承德县顺达铁选厂借款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承德县承德县顺达铁选厂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