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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建顺、黄中林等与李素霞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顺,黄中林,李素霞,殷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字第831号原告:张建顺,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原告:黄中林,男,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李素霞,女,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殷明,女,198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顺、黄中林诉被告李素霞、殷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顺、黄中林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受理费,但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获得司法救助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应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