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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吉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金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中杰石材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盟金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杰石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吉执字第857号申请人阿拉善盟金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张金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中杰石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张建观,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阿拉善盟金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中杰石材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金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内蒙古中杰石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银湖社区哈图呼都格嘎查生产厂房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中杰石材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银湖社区哈图呼都格嘎查生产厂房一间(产权证号:阿左国用****第****号,面积:****平方米)。二、在查封期间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自  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  冬  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拉腾毕力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