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哈斯、色音得力格尔申请执行白明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内0521执462号白明海:哈斯、色音得力格尔与你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左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斯、色音得力格尔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方在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履行案款180232.94元。(交付到执行局)二、给付迟延履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2603.49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承办人:刘阔联系电话:1533299****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