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百厨汇炊事机械商场与北京春晨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百厨汇炊事机械商场,北京春晨宾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979号原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百厨汇炊事机械商场,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38号。法定代表人:赵志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明京,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春晨宾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贾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亮,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百厨汇炊事机械商场与被告北京���晨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管辖不明确且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是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本市东城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春晨宾馆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