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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韩建军与陈浩飞、梁鹏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军,陈浩飞,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军,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陈浩飞,被执行人梁鹏,韩建军申请陈浩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井民二初字第002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韩建军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3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年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