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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朱正华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237号被执行人朱正华。被执行人朱正华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以(2015)津高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无期���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22日,本院刑一庭将财产刑移送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正华在银行的个人全部存款;二、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朱正华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守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