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高峰与宿松县瑞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项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宿松县瑞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项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6民初120号原告:高峰,居民。委托代理人:鲍和生,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芮松,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宿松县瑞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松县长铺镇.法定代表人:项慧芳,该公司经理。被告:项先锋,个体户。原告高峰诉被告宿松县瑞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建材公司)、项先锋、张百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默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2月29日,高峰撤回了对张百争的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峰的委托代理人鲍和生、芮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泰建材公司、项先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峰诉称:2013年以来,瑞泰建材公司股东项先锋找到高峰,称因资金周转请求短期借款,并称自己个人作为担保人担保。高峰支付借款后,双方经2014年2月和2015年1月就之前的借款经过算账,确认尚欠借款90万元,利息结算至2015年1月31日,瑞泰建材公司出具了借条,项先锋、张百争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但后来借款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请求判令瑞泰建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90万元,并自2015年2月1日起按月息2%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款之日止,项先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瑞泰建材公司、项先锋未答辩。高峰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高峰身份证复印件、瑞泰建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项先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瑞泰建材公司出具的借条一张,高峰银行转账凭证三份,证明高峰与瑞泰建材公司之间借款、还款、结息的事实,以及代表人项先锋提供担保的事实。瑞泰建材公司、项先锋未进行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高峰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认为高峰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项先峰在经营瑞泰建材公司期间,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2年3月22日、5月8日、6月13日,向高峰借款总计150万元,约定月利率3%。2014年12月21日,瑞泰建材公司归还了本金15万元及之前的全部利息,双方并协商重新更换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高峰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月息3%。¥1350000借款人瑞泰建材公司(印章)2014年2月21日保证人项先峰(手印)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本息还清。保证人项先峰(手印)张百争(手印)2014年2月21日34282619××××××××(手印)340826××××××××××××(手印)”。2015年元月31日,瑞泰建材公司偿还了借款45万元,并支付了以前的全部利息,项先锋并在借条上注明了以上还本付息的情况。因后来瑞泰建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故高峰起诉请求判令瑞泰建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90万元,并自2015年2月1日起按月息2%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款之日止,项先锋、张百争承担连带责任。庭审前,高峰撤回了对张百争的起诉。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瑞泰建材公司向高峰出具借条,高峰支付借款后,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瑞泰建材公司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因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高峰可随时向瑞泰建材公司主张还款权利。现高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瑞泰建材公司偿还借款9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项先锋、张百争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并明确担保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高峰要求项先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宿松县瑞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峰借款9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至还款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项先锋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项先锋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宿松县瑞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项先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默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合同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