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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伍永红与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永红,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25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伍永红,女,1974年7月27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高崇莉,泸州市龙马潭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钟波,男,1986年11月12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关于伍永红与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波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邱 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雅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