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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吴永江、侯希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吴永江,侯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明春。被执行人:吴永江。被执行人:侯希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申请吴永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13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1350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文成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