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永红与苗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红,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红,女,回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被执行人苗飞。王永红与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035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苗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永红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苗飞偿还借款9万元。本院依法��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苗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苗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苗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永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苗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永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侠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