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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永红与苗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红,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红,女,回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被执行人苗飞。王永红与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035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苗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永红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苗飞偿还借款9万元。本院依法��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苗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苗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苗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永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苗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永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侠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