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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安成月与王立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成月,王立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703号原告:安成月,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胜华,无为县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立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成月诉被告王立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成月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王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王立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成月撤回对王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成月承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