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安成月与王立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成月,王立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703号原告:安成月,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胜华,无为县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立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成月诉被告王立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成月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王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王立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成月撤回对王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成月承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