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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段xx与王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段xx,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花石峁村盐沟。被执行人王xx,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花石峁盐沟。申请执行人段xx与被执行人王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42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段xx支付工资56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74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进行执行和解,本院依法进行和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xx自愿于2016年3月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段xx工资3000元,于2016年3月8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工资1万元,从四月份起每月的1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工资3000元,直至所欠工资还清为止。二、申请执行人段xx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和执行费746元被执行人王xx自愿负担。2016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段xx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执2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文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