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81执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偃师市供电公司与义煤集团偃师三阳煤业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第211号国网河南偃师市供电公司申请执行义煤集团偃师三阳煤业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偃民六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单位国网河南偃师市供电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单位义煤集团偃师三阳煤业有限公司长期无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4)偃民六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延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弼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