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景铭与被告李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景铭,李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初395号原告苏景铭,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靖宇县。委托代理人万强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委托代理人陈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李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苏景铭与被告李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延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景铭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景铭诉称,2015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现诉请判令:一、被告李显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显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被告李显向原告出具书面材料一份,载明:“苏景铭拿出2万块钱给李显投资入股,合作2年半-3年,分红必保200万,如果苏景铭单方中途退席,只给2万”。涉案款项被告李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李显书面材料1份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苏景铭向被告李显支付的20000元款项,虽名为投资入股款,但原告不参与任何经营与管理,且被告承诺给予原告巨大经济收益,该投资入股款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原、被告之间的行为应为借贷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景铭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