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梁广、罗花妹等与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广,罗花妹,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3执4号申请执行人梁广,男,汉族,住香港,香港居民。申请执行人罗花妹,女,汉族,住香港,香港居民。被执行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广州。法定代表人刘刚亮申请执行人梁广、罗花妹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鼎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赔偿款15578元及诉讼费18802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此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本案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03执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张绍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明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