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云峰诉董华生、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峰,董华生,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02民初字第506号原告王云峰,男。被告董华生,男。被告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明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杜国茂,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王云峰诉被告董华生、被告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峰、被告董华生、被告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成、杜国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峰诉称:2015年8月14日,因房屋拆迁事宜,董华生与王云峰发生纠纷,将王云峰打伤。经鉴定,王云峰的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董华生作出行政处罚。王云峰住院治疗六天,支付医疗费3404元。董华生是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涉嫌职务行为。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董华生、被告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000元。被告董华生辩称:1、董华生没有殴打王云峰,不应当赔偿其损失。2、王云峰将董华生打伤,董华生依法另案起诉,要求王云峰赔偿损失。被告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董华生不是我单位的职工,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我单位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因房屋拆迁事宜,董华生与王云峰发生纠纷,将王云峰打伤。经鉴定,王云峰的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董华生作出行政处罚。王云峰住院治疗六天,支付医疗费3404元。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王云峰的其它损失数额超过596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董华生将原告王云峰打伤,事实清楚,应当赔偿原告王云峰医疗费等损失。原告王云峰要求被告董华生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云峰要求被告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无据可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华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云峰医疗费等损失4000元。二、被告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董华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