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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凤巍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320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凤巍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凤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9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