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等与李某某、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993号原告徐某甲,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某乙,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成年人,汉族。被告唐某某,女,成年人,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甲、徐某乙诉被告李某某、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甲、徐某乙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徐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徐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徐某甲、徐某乙负担。审判员 董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