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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上饶县笨笨熊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富翔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县笨笨熊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富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县笨笨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民生路6号6幢1单元102室,组织机构代码34324185-0。法定代表人余荣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富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天宫国际安防电子广场10楼E1017室,组织机构代码31163411-5。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上饶县笨笨熊服饰有限公司设备款、加工费等共计220,000元,支付案受理费4,17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00元,共计227,3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27,376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少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