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祝跃红与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跃红,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祝跃红,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侧万堤沟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9626304-6法定代表人杨梅英。祝跃红与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年商民终字第016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祝跃红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房产进行查封但目前无法处置,经申请执行人祝跃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祝跃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郜运来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红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