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朱永闽、郑按与朱永闽、郑按等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永闽,郑按,朱慧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7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永闽,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按,女,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审被告:朱慧芬,女,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号银行中心**层。负责人:林革,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朱永闽因与被申请人郑按及原审被告朱惠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终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朱永闽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永闽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永闽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锦萍代理审判员 高晓嵘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巧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