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范明君与彭门青、石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明君,彭门青,石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273号原告范明君,男,汉族,干部。被告彭门青,男,汉族,务农。被告石德,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明君诉被告彭门青、石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明君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明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36元,减半收取470.18元,由原告范明君负担。审 判 长 徐宏伟代理审判员 连佰洋人民陪审员 孙桂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室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