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丙与开平市水口镇昊强五金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丙,开平市水口镇昊强五金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52号申请执行人黄丙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昊强五金制品厂申请执行人黄丙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昊强五金制品厂仲裁纠纷一案,依据作出开劳人仲案终字(2015)723号仲裁裁决书,依上述仲裁裁决,一、被执行人应支付工资20500元给申请执行人;二、承担本案执行费207元。上述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昊强五金制品厂的有关财产正在另案(2016)粤0783执50号案评估拍��,现有待分配。本院认为,开平市水口镇昊强五金制品厂的有关财产正在另案(2016)粤0783执50号案评估拍卖,现有待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