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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黄丽与刘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刘海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95号原告黄丽,女,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刘海南,男,汉族,1946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与被告刘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黄丽承担。审判员  喻建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伯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