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广元甬川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市鸿皇圣世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甬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广元市鸿皇圣世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广元甬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彭君。被执行人广元市鸿皇圣世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爱仓。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元市鸿皇圣世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鸿皇圣世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78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何 青审 判 员 :邓小红代理审判员 : 孙 政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程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