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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侯宪刚、蔡占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宪刚,蔡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0号申请执行人:侯宪刚,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执行人:蔡占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本院在执行侯宪刚与蔡占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占伟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蔡占伟驾驶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豫J×××××号重型货车,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