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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809王加珠与陈炳良、钱桂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珠,陈炳良,钱桂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809号原告:王加珠,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青,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炳良,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钱桂粉,女,1970年8月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珠与被告陈炳良、钱桂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材料,致使本院对被告主体是否存在无法作出认定,被告主体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加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智渊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周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