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郝开全与杨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开全,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7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744号原告:郝开全,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刚,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英,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开全与被告杨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郝开全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郝开全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计531元。代理审判员 李维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榕 来自: